宁波舟山港动明轮起火爆炸事故中小货主对于此次事件有一些什么影响?谈谈我的看法。从生产企业来讲,工厂肯定是为了节约运输成本,很多时候这中间的灰色地带比较模糊的,就很难界定,说白了如果不出问题,其实大家就相安无事,这个货也就照常发出去,可是现在这样一起火,一爆炸都知道这么一起试了之后,那对应的该货主以后在出货的成本就会无形中增加非常的多。首先该货主的发货人名字很有可能会上所有船东的黑名单,或者重点关照货代软件客户,他以后申报的所有的货物,船东都会严查,非常谨慎的去收货,这样子货主在出货他能选择的渠道就不太多,除非他自己去买船,反过来,他可能之前走的100次船,节约下来的运费,跟他以后走货的隐性成本相比,增加非常的多,第二个这么一炸相关的船,宁波码头对应的货代系统所有的损失。比如他爆炸的时候,隔壁的货主的集装箱也就直接炸的没有了,所有的索赔一定会有人来买单的,这样子的一次索赔,光一艘船及对应的损失,码头对应的损失不一定是一家出口企业他能承担得了的,如果他买了保险还好没有买保险的,所以在面对了现在出货之后的一系货代物流系统列损失的时候,那对我们所有的发货人都是以此警醒,为什么我们一再强调要如实申报,如果我们不能去确定它是普货或者危险品的时候,尽量我们要往最稳妥的高的上面去做。举个具体的例子啊,我们在出电池货的时候,很多都是内置电池,内置电池呢,其实在AO的规定国际快递系统里面,它是可以算补货,但对应算补货呢?它一个提单只能出两块,所以如果你是作为电池货,BI965电池型号,你会一次只发两块吗?不太可能,所以呢,其实在操作手册上面已经相当于变相的要求你在。出此类货物的时候就要按照危险品去出,因为你除了个人使用,你不太会一个主单出两块电池吧,你出2块电池的成本是非常高的,还不如你直接去按照危险品去做。比如这次出货的品名,他可以把它当做危险品,也可以把它当做普货。货主呢,从成本经济的角度是希望他用普货来做,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还敢有人把这类货物作为普货吗?是不是船东及相关的出口企业都会要再重新定义此类货物?是不是以后可以继续按婆婆做还是按微赝品去做了?往往这些调整都是在血盒类的教训之后,这次还好,没有相关人员的伤亡,它只是经济损失,但是下一次呢,我们如何去防范,如何去规避?我们所有的节约都不能把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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